房教发〔2004〕55号
房山区加强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意见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我区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市教委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2.我区内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肄业、结业、毕业等事项,均按本意见执行。
3.区教委负责全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协调和政策解释。小学学生的学籍主要由学校管理,业务副校长负责此项工作,并设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具体工作人员。
二、入学
4.小学一年级新生按区教委当年为其划定的入学登记范围实行按户口就近登记入学。凡年满6周岁且具有本区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区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注册,否则由学校督促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入学。
5.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要在每年的9月份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教委备案。
三、考勤
6.获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实行考勤制。考勤分全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活动的学生,应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手续,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督促学生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四、转学
7.外省市学生迁入本区就读的,需持学生本人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本区在校生转往外区县、外省市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
8.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区内迁移或学生随家长实际居所在区内变更离原校过远,及有其它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需由区教委认定)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校申请,原校同意转学时,发给学生家长“转学联系表”请其填写,原校在表上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区或新居所所在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时,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家长将“转学联系表”送回原校,原校为其开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接收学校就读。
在一般公办校与其它办学体制校之间或在一般公办校以外的各种办学体制校之间转学,应由家长征得原校和转入学校两方的同意,且两校均需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和加盖公章,方可转学。
9.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10.转学时,学生的“学籍卡片”、“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等学生材料随转到转入学校。学生的少先队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可一并随转。
11.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教委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如确有困难,由学校报区教委解决。
12.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学习。个别学生经测试如果学习成绩过差,可降一个年级,但要在“转学证明”上注明情况。
13.转学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原因经区教委批准外,一律不办理转学手续。
14.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5.学校转入或转出学生,手续必须完备,并及时做好统计和存档工作。
五、借读
16.凡无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儿童、少年在本区普通学校就读的,均为借读生。
无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儿童、少年申请在本区小学就读时,可由其家长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视情况不同开具“来京务工农民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或“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
17.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程序: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到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可以是复印件)等证明、证件,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应持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开具的标注“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借读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有接收能力的公办小学应同意接收居住在本校服务范围内持“在京借读证明”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借读,为其办理借读手续。接收确实困难的学校,应提请区教委予以协调。
18.借读手续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19.借读生应在借读学校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生不编学籍号,但编排学生序号,列入学生名册,排在相应班级学生末尾。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结)业标准的,发给毕(结)业证书,证书的字号中应注有借读字样。借读生离校后,临时学籍自然终止。借读生借读期限未满而离校的,由学校在其离校一周内将其离校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区教委小教科。
借读生缴纳借读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0.一般情况下,学校不予办理借读生的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也不予办理升高一级学校的报名手续。
21.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学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六、休学、复学
22.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经学校批准(签署意见/盖章)后,发给休学证明。
2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24.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极特殊情况,由学校报区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
25.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建议可复学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26、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七、退学
27.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复核同意,区教委批准,准予退学。
28.学校有退学者要及时上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学生流失。
八、开除
29.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30.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由原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
九、毕业
31.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委核准(学籍/成绩)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小学毕(结)业后,小学学籍自然终止。
32.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十、随班就读
33.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轻度智力、重度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少年儿童。
34.随班就读的学生也要编入学籍,实行双学籍管理。在校学生中有残疾现象的学生可通过家长同意,由区特教中心进行检测。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按随班就读生对待。
十一、小学的“学籍档案”(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5.永久保存:学生名册;学生学籍卡;新生入学材料(包括新生入学名单、入学报名表);学生毕业后发放文凭存根和未毕业材料等。
36.保存50年:毕业生考试成绩册、毕业去向及追踪调查材料。
37.保存5年:学生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复学、升留级等记录;借读生批准登记表。
十二、本意见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学籍 管理 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