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2002〕31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分局、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京政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使在我市合法居住的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安排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在现阶段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中小学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关系到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各级政府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区县各有关委、办、局应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政府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区县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方案,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工作方案应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贯彻落实《办法》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使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学校的干部和教师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二、坚持“两为主”的工作原则
(一)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入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主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对流动儿童少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以公办中小学接收其入校借读为主。
三、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一)区县教委在制定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每年的入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统一规划和协调。每年应把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借读的任务分配给各中小学,加强对学校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县教委也可确定部分学校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和设立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中小学,努力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在京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都能就近进入中小学就读。
学校应按区县教委分配的任务或划定的范围,接收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在京借读批准书”的流动儿童少年入校借读。学校接收如有困难时,可提请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二)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应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区域内居住的流动儿童少年情况,并督促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责成其家长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符合在京中小学借读条件的,应为其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样式附后);对拒绝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区县公安分局要加强对各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中小学校治安的管理,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的环境,并配合做好对未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的治安管理及整顿工作。
(四)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对流动儿童少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列入工作计划,依法进行督导。
四、完善借读手续
流动儿童少年到中小学借读,应由家长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办理机关的要求出示本人在京暂住证等证明。得到批准在京中小学借读的,应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在京借读批准书”,到负责其暂住地义务教育的学校或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联系借读。
接收学校应要求入校借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填写借读生登记表,按其实际程度编级,原则上应将流动儿童少年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混合编班。特别是在对流动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发展团队和社团组织、评优选先、组织文体和公益活动、实行奖励或处分等方面,应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同样对待。流动儿童少年离校时,要按《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流动儿童少年在本市中小学借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借读费。对确有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应参照《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对借读费酌情采取缓期交纳、分期交纳、减额交纳或免予交纳的照顾。
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流动儿童少年入学等事宜。
五、依法办学,加强管理(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式样)
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批准书
(存根)
字第 号
按照《北京布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力、法》有关规定,查实 的子女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暂住地 )符合在本市借读条件,批准其在暂住地就近中
小学借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经手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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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批准书
(正件)
字第 号
经过核实,流动人口 的子女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暂住地 ),符合《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在京借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特批准其在暂住地就近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请有关学校予以安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