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发.(2007)4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
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房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证基本医疗,防止浪费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中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是指:
(一)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拨款的在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人员;、·
(二)实行差额预算拨款的医疗单位在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人员;
(三)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四)区人事局、区民政局等单位负责管理的经批准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劳动保障局主管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积极宣传公费医疗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执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
(二)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进行确认,核发公费医疗证件。、
(三)负责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管理、使用,核拨享受单位人员的门诊包干经费,汇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门诊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住院医疗费及三种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三特病)门诊费的审核报销。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及时总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逐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门诊医疗费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把门诊费平均发给个人。
(二)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证件,及时上报本单位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初审与报销;负责异地安置人员、因公外出人员住院费的申报工作;定期公布本单位公费医疗门诊费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为公费医疗患者提供有关医疗费报销的凭证及清单。
(二)在加强管理、有效控制不合理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地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进行转诊、转院治疗。
(三)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制定本公费医疗定点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对公费医疗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完成上级公费医疗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费包干标准及管理
(一)门诊包干标准及管理办法:在职职工门诊经费年人均400元,退休职工门诊经费年人均700元,全额包到享受单位掌握使用。门诊报销设起付线,起付线在职职工年500元,退休职工年4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二)住院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干的管理办法:在职职工年人均400元,退休职工年人均1500元,全额包到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三)在区直医院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个人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由区财政和医疗单位各负担50%;在乡镇卫生院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个人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住院费用超支部分由区财政按季度予以支付。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住院费设起付线,即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初次住院个人负担13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个人负担650元,其余部分按规定报销。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患有三特病及精神病患者,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单项收费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费、治疗费(含CT、彩超)在职人员自付20%,退休人员自付l0%,.其余部分按规定报销。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收费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报销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定点医院,门诊实行全额交现金,按月报销;住院实行记账,由医院直接与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结算。需转院治疗者先自行垫付押金,然后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九条区财政每年另外安排预算200万元,用于突发疾病、传染病等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十条门诊包干标准、住院起付线标准和住院个人负担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要认真执行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报销范围。
第十二条严格转诊、转院制度。因医疗条件或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院开据转诊、。转院证明,经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并进行备案,其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自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申报后三个月内给予审核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予报销。
第十三条切实做好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维护享受人员的切身利益。
对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和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执行本办法的,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市政府令第158号)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