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完成教育任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 组织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检查、指导、总结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条 对学校行政工作实行统一指挥,主持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和布置工作。
第四条 抓好本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干部和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长,增强干部和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发挥和培养骨干,决定人事安排,协助上级搞好并组织教师业务考核、干部的任免及政绩考核。
第五条 领导德育工作,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创造良好的教育条件,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 品德教育,贯彻落实“双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遵循教学规律。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课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
管理。提出教学改革的要求和教学研究的项目,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组织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领导与组织体育、卫生,美音和劳动教育,使学生主动、活泼,健康、全面地发展。
第八条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为师生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教师
待遇和办学条件。
第九条 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定期向党支部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