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教育信息网(BJENET)的运行和使用管理,促进北京教育信息网的稳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二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是在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承建的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基础设施,是加快北京教育信息化建设,整合教育信息资源,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数字北京”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是一个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连接市、区县、学校以及其他北京市教育单位的教育城域网络;是北京市“校校通”工程中各级各类教育单位的统一接入平台;是北京市教育系统开展电子政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卡系统,以及教育资源的运行平台。以高带宽与中国公用互联网、中国教育科研网、首都信息平台直接连通,并在互联网出口加装对反动及不良信息的过滤设备,以及加装反垃圾邮件过滤设备。旨在为北京教育系统各单位提供安全、绿色的信息交流、教育、教学、管理应用和丰富的教育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为北京市开展教育改革,创新教育模式,提高教育水平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采用三级结构,由骨干网、区县区域网和校园网组成。骨干网是由北京教育信息网网络中心节点、北京教育信息网数据中心节点、海淀教育信息中心节点、朝阳教育信息中心节点四个一级节点组成的骨干光纤环路网络;区县区域网是由18个区县(和燕山)区域教育网络中心二级节点组成;校园网包括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和职成教育学校的校园网络,作为北京教育信息网的三级节点。
第五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节点,作为北京教育信息网的组成部分,需遵循本管理办法,并服从上一级节点的管理。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节点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网络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七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用户必须遵守北京教育信息网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 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日常工作。同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聘任专家委员会,共同制定北京教育信息网各项管理政策;确定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
各区县教委也应成立相应的网络管理机构,并确定网络日常维护工作的专职单位;各学校应根据校园网络具体情况,安排通过统一认证的专兼职网络管理员。
第十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采取分级管理制: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对北京教育信息网的骨干网络、骨干节点及互联网接口进行管理,委托北京教育信息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教育信息网的网络维护和技术支持单位;区县教育网络中心对本区的区域教育网络进行管理;各校、各教育单位网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互联网出口:包括中国公用互联网、中国教育科研网等均由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三章 接入网络
第十三条 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各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符合北京教育信息网所规定的入网条件。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接入网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其他互联网络建立专线连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学校和教育单位根据地理位置接入所属区县教育网络中心,接入前根据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经审核批准后,与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签署《北京教育信息网用户接入协议》。
第十五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只对已经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的中、小学、市属高校等教育单位分配合法IP地址,IP地址由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管理,所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相关分配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IP地址由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统一制定分配策略,市级教育行政单位和市属高校由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区级教育行政单位和中小学校IP地址根据区县网络管理中心提供的分配方案经北京教育网络和信心中心审核后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单位和学校需对所获IP进行合理规划,制定分配使用情况清单,并报发放该IP地址的单位备案。IP分配管理要求做到IP地址谁使用谁负责,严格控制,避免信息安全类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获得北京教育信息网合法IP地址的教育单位和学校对其只有使用权,与北京教育信息网中止联网时,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将收回其IP地址。
第十九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用户需按北京教育信息网域名管理办法申请域名,同时根据北京教育信息网电子邮箱管理规定申请电子邮箱。
第四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骨干节点和区县节点采用光纤直连,并放置统一的主干接入设备,为保证网络安全、稳定,各区县要按照《北京教育信息网骨干、主干节点管理规定》(见附件1)执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签订《北京教育信息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教育信息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单位形象和单位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在北京教育信息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一)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
(二)未经授权使用,使用网络进入计算机的,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责成各级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八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北京教育信息网管理委员会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接入网络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根据教育信息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